XX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粤农〔2007〕85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自 2001 年 11 月 6 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XX 省重点发展 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 号)以来,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有章可循,较好地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
为了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搞好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厅会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XX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函[2007]212 号),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XX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 XX 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 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在新的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实施前,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 XX 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