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电信条例[优秀范文五篇]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89 号) 《XX 市电信条例》已于 2002 年 3 月 27 日经 XX 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年 3 月 27 日 XX 市电信条例 (2002 年 3 月 27 日 XX 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以及与电信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XX 市通信管理局是本市电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编制本市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受理、核发本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负责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价格; (三)对电信从业人员的资格、电信网络建设以及电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四)保证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的关系,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 (五)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工作; (六)受理电信用户的申诉,依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市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市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对有关单位电信发展规划、传输网专题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监督
从事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市行业规划要求,编制本单位电信发展规划(含传输网专题规划)并报市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基础电信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