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电信条例[优秀范文五篇]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89 号) 《XX 市电信条例》已于 2002 年 3 月 27 日经 XX 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年 3 月 27 日 XX 市电信条例 (2002 年 3 月 27 日 XX 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以及与电信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XX 市通信管理局是本市电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编制本市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受理、核发本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负责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价格; (三)对电信从业人员的资格、电信网络建设以及电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四)保证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的关系,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 (五)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工作; (六)受理电信用户的申诉,依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市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市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对有关单位电信发展规划、传输网专题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监督。 从事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市行业规划要求,编制本单位电信发展规划(含传输网专题规划)并报市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第六条电信管道(线)的建设根据需要可以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但应当避免重复建设。 规划或者建设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等工程,应当事先通知市电信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城市、村镇和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