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申请材料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明白纸 一、筹资政策 (一)缴费标准
2018 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 190 元,政府补助资金标准待上级下达后公布
2017 年的政府补助为每人450 元
(二)参保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的、除职工医保以外的城乡居民和在我县长期居住的外县户籍人员
(三)集中缴费期
每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四)缴费地点
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城镇户籍的缴所在乡镇人社所
(五)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本市医保,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新生儿出生当年或 6 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6 个月以后且不是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含政府补助)之日起满 3 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六)新生儿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镇(街道)人社所开具介绍信;(2)出生证明和小孩户口页的原件、复印件;(3)一寸照片一张
(七)补缴政策
集中缴费结束后又参保的,需全额补缴当年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 3 个月后方可享受待遇
二、医疗待遇政策 2018 年扩大药品、医疗目录范围,按照最新医保药品、医疗目录执行
(一)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
在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基金支付封顶 120 元
2、门诊慢性病:①病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脑瘫;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
②申报程序:持近三年以内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