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2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序 号 评 查 类 别 评 查 项 目 分 值 评 查 内 容 和 要 求 评 分 细 则 备 注 一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主体 部分 10 1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 100分
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 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 100分
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 100分
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 100分;被处罚对象认定 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 10分
事实 部分 10 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 100分
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 100分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 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 3分
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 5分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