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巩固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 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供水规模小于 3000 吨/日的乡镇及以下公益性农村饮用水工程,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达标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达标考核资格
第四条 申请达标考核的县(市、区)必须具备“三个落实”(落实职责、落实经费、落实管理制度)条件,且前一年度未因管理问题发生饮用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30 分)
包括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水质监测、宣传培训、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
(二)运行管理(40 分)
包括日常管护、水质消毒、水质检测、水源保护、水费征收、管理制度等
(三)资金管理(30 分)
包括经费落实、财务管理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 5 月底前,申请达标考核的有关县(市、区)向各市水利局和财政局提交考核申请书(附件1)、所属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汇总表(附件 2)及有关证明材料(汇编成册)
— 2 — (二)每年7 月底前,各市水利局和财政局根据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组织对辖区内申请达标考核的县(市、区)进行预评考核,根据考评结果,向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推荐达标县(市、区),并附考核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每年9 月底前,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的材料,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进行复评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采取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和评分表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