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局属事业单位名称的请示关于印发《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使用,现将《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日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党组织(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单位内设部门章、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公务私章
第二章印章的制发、启用和销毁第四条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印章制发须经市局批准
第五条因式样、名称变更或增减机构需更换、增减印章的,2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刻制或销毁
第六条因使用损耗需更换印章的,经市局批准备案后各单位自行刻制和销毁
第1页共4页第七条印章的规格、样式按照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必须填写印章刻制(销毁)申请单报批,并经公安部门核准后,送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厂或刻字社刻制
第九条印章刻制后,须报市局备案,由市局发文启用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存放第十条单位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一般由下列之一的人员保管:单位公章由办公室的保密员或负责内勤的干部;党组织、单位内设部门印章由本部门负责内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单位财务科指定专门人员保管并遵守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变动或较长时间外出,要按时办理公章保管和使用情况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公章必须固定地点存放或使用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非固定地点存放或使用公章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柜内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文件加盖公章,要图形清晰、端正、居中,印章应距正文2mm-4mm,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