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 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 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 稽查准备 第六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 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 2 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 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 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