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 02
09 的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二)可可脂、可可油(税号 18
04); (三)按重量计税号 04
05 所列产品的含量超过 15%的食品(通常归入第二十一章); (四)税号 23
01 的油渣或税号 23
04 至 23
06 的残渣; (五)第六类的脂肪酸、精制蜡、药品、油漆、清漆、肥皂、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磺化油及其他货品; (六)从油类提取的油膏(税号 40
二、税号 15
09 不包括用溶剂提取的橄榄油(税号 15
三、税号 15
18 不包括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这些货品应归入其相应的未变性油、脂及其分离品的税号
四、皂料、油脚、硬脂沥青、甘油沥青及羊毛脂残渣,归入税号 15
总 注 释 一、本章包括: (一)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初榨、纯净、精制或用某些方法处理的(例如,熟炼、硫化或氢化)
(二)从油、脂所得的某些产品,特别是油、脂的分解产品(例如,粗甘油)
(三)混合食用油、脂(例如,人造黄油)
(四)动、植物蜡
(五)处理油脂物质或动、植物蜡所剩的残渣
但不包括: (一)税号 02
09 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二)黄油及其他从乳提取的脂和油(税号 0 4
0 5 );税号 0 4
0 5 的乳酱
(三)可可油及可可脂(税号 1 8
(四)油渣(税号 2 3
0 1 );提取植物油脂所剩的油渣饼、橄榄渣及其他残渣(油脚除外)(税号 2 3
0 4 至 2 3
(五)脂肪酸、精炼所得的酸性油、脂肪醇、甘油(粗甘油除外)、调制蜡、药品、涂料、清漆、肥皂、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磺化油或其他第六类的货品
(六)从油类提取的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