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 02.09 的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二)可可脂、可可油(税号 18.04); (三)按重量计税号 04.05 所列产品的含量超过 15%的食品(通常归入第二十一章); (四)税号 23.01 的油渣或税号 23.04 至 23.06 的残渣; (五)第六类的脂肪酸、精制蜡、药品、油漆、清漆、肥皂、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磺化油及其他货品; (六)从油类提取的油膏(税号 40.02)。 二、税号 15.09 不包括用溶剂提取的橄榄油(税号 15.10)。 三、税号 15.18 不包括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这些货品应归入其相应的未变性油、脂及其分离品的税号。 四、皂料、油脚、硬脂沥青、甘油沥青及羊毛脂残渣,归入税号 15.22。 总 注 释 一、本章包括: (一)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初榨、纯净、精制或用某些方法处理的(例如,熟炼、硫化或氢化)。 (二)从油、脂所得的某些产品,特别是油、脂的分解产品(例如,粗甘油)。 (三)混合食用油、脂(例如,人造黄油)。 (四)动、植物蜡。 (五)处理油脂物质或动、植物蜡所剩的残渣。 但不包括: (一)税号 02.09 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二)黄油及其他从乳提取的脂和油(税号 0 4 .0 5 );税号 0 4 .0 5 的乳酱。 (三)可可油及可可脂(税号 1 8 .0 4 )。 (四)油渣(税号 2 3 .0 1 );提取植物油脂所剩的油渣饼、橄榄渣及其他残渣(油脚除外)(税号 2 3 .0 4 至 2 3 .0 6 )。 (五)脂肪酸、精炼所得的酸性油、脂肪醇、甘油(粗甘油除外)、调制蜡、药品、涂料、清漆、肥皂、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磺化油或其他第六类的货品。 (六)从油类提取的油膏(税号 4 0 .0 2 )。 除鲸油及希蒙得木油以外,动、植物油、脂都是含脂肪酸(例如,软脂酸、硬脂酸及油酸)甘油的酯类。 它们呈固态或液态,而且都比水轻,长期暴露于空气中会因水解和氧化而酸败。加热会分解,发出一股辛辣刺鼻的气味。不溶于水,但可完全溶于二乙醚、二硫化碳、四氯化碳、苯等。蓖麻油可溶于酒精,而其他动、植物油、脂仅稍溶于酒精。它们在纸上会留下难以除去的油迹。 构成含甘油三酯脂肪的酯类可通过过热蒸汽、稀酸、酶或催化剂的作用分解产生甘油及脂肪酸,或者通过碱的作用分解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