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大、周期长、运作过程复杂等特点,按照《G F-1999-0201(示范文本)》及(2004版)修订本,签订一份规范、完整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一份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即使签订得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约过程中也不可避免要发生根据工程进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合同事先约定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这些都需要通过工程签证加以确认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完成一定工作或赔偿损失时,另一方则需要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可以说,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和双方基于合同的利益得以全部实现的两条重要手段和措施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使工程签证与索赔有了法律的依据
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该条司法解释提到了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两个概念
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深入研究签证与索赔理论,从而建立、健全相应的签证管理制度和索赔体系,对当前房地产业尤其是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