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治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及时、真实和完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形,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阻碍的信息。第三条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没有虚假、严峻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差不多义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畴第四条公司应当公布披露的信息以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形式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公告。第五条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规范问答、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六条临时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告,重大交易事项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明白地说明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形,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七条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托付理财、托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托付或者受托治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第八条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一)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得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相应了审核意见。(二)业绩预告。(三)定期报告差错或不实陈述的更正。(四)股票交易专门波动和澄清事项。(五)重大诉讼和仲裁。(六)显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1.遭受重大缺失。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