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股、处、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XX】16号)、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司法发【20XX】33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突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两个加快”,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县经济发展加速,社会转型加快,社会矛盾增多,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职能,每年排查矛盾纠纷近万件,调解矛盾纠纷95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项改革事业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各种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作用,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首要任务,不断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制度和业务建设,努力实现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健全,调解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调解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一)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体系
县司法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第1页共6页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股,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