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XX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一、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是指信访人以信访为名,在信访过程中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办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处理极少数、譬示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坚持既维护稳定,又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信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查处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调查、收集信访人在案件发生地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五、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一)采取静坐、堵门堵路、下跪喊冤、呼口号、拉横幅、穿状衣、举遗像、展示状纸、起哄闹事等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1页共5页(二)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办公区域,或者携带上述人员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不听劝阻的;(三)为了制造影响,到外国人驻华使领馆或者其他驻华办事机构“告状”的;(四)在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要害部位以跳楼、跳河、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