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和报道管理制度[YHNB/B 20013-2016]第一条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凡按行业保密范围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利用公开媒介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外提供和宣传报道的审批,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各部门和个人未经明确通知或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公开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
第三条拟对外提供资料(包括学术报告、论文、投稿、先进事迹材料等),对外公告、信息披露、公开宣传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的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承办部门需事先填写《宣传报道资料审批表》,报保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各部门或员工个人向外公开发行、内部发行的报刊、杂志 或其他宣传媒介投稿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五条员工个人向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投稿,涉及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稿件,须经部门和保密办审核批准
第六条员工个人撰写论文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禁止在论文中直接引用通过试验直接采集到的数据,以及通过秘密途径收集到的国外情报的内容
第七条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产品、设备和技术资料,严禁对外宣传和进行公开报道
在内部介绍情况时,必须严格限定和控制知悉范围, 并对知悉情况的人员做出明确的书面记载
第八条对于在内部展室或研制过程中的涉密事项,需要参观的,须按公司进入要害部位的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参观
第九条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及本系统、本单位各种型号及其它尖端技术领域中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严禁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条公司所有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时,填写《接受采访保密审批表》
第十一条涉外活动和对外交流与宣传报道主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密防范措施或提出具体的保密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产品宣传手册不得登载涉密事项
负责编辑印刷部门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报公司保密办审批方可印发
第十三条带有密级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