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实施细则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一、为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后可参照执行。三、对为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四、金融企业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下称一次性奖金),可按12个月分解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五、金融企业职工取得的股权、期权奖励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一)直接取得股权奖励的,根据职工在本企业任职年限或与企业协定的任职年限(超过五年的按五年),按年分月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二)职工行使股票期权认购股票,行权价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长可分解12个月计算纳税。六、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2oo5年2月1日以后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和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第1页共6页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o万元。任职时间以申报人在申请时已实际任职时间为准;连续在同一金融企业集团所属在京不同金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专项奖励申请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间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三)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书原件、复印件、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申请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费用证明等;(六)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账户。七、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金融企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3月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个住房公积金年度金融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金融企业按XX省有关房改政策发放给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等相关政策,应根据《关于XX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金融企业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第2页共6页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八、对2005年2月1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o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