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为了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武发[1999]18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实施意见》(武发[2000]6号)文件精神,现提出支持和促进我市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改制目标
中小型国有企业要全面放开搞活
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出控股地位,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改变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二、改制形式
结合我市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具体实际,在有利于搞活企业、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持企业的基本稳定的条件下,大胆探索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有效形式,实行改制范围、改制形式、出让对象全面放开
(一)整体出售
根据出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由购买人买断企业产权
资产大于钡债的,可由购买者买断净资产
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斯付款: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可以采取由购买人全部接受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对经营能力较强、职工群众拥护的企业原经营者,在取得主要债权人认可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以经营者个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二)分拆出售
对难以整体改制或整体出售的企业,可第1页共10页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售,既可采取实物形态分块出售,也可采取价值形态分股出售,由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和企业以外自然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