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改项目申请验收请示 XX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XX 省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 号)、《XX 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本办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根据《XX 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77 号)和《XX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有关规定,享受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验收管理部门) 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 (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验收工作;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请提出)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成试生产之日起 6个月内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材料)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总结报告; (三)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验收总结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操作规程以及档案资料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材料审核) 验收部门对验收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