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0 年 03 月 24 日 15 时 56 分 66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城镇住房”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府发[2010]14 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 号)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扩大保障范围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0%确定
该标准由市、区(市)县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区(市)县,要在 2010 年 6 月底前调整到位
2010至 2011 年度中心 XX 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 2
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6 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实行两种保障方式
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确保符合租赁补贴标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中心 XX 县区 2010 至 2011 年度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 12 元/平方米调整为 14 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由 9 元/平方米、8 元/平方米、7 元/平方米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