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调取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李秀恒,男,1932 年 2 月 15 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住 XX 市 XX 县区龙华路 46-15-4-301 室 被申请人:XX 市 XX 县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职务:村委会主任所在地:XX 县区铁东村 申请事项 1、调取龙凤国土局王海涛现场测量的数据及土坑的照片 等现场勘察资料。 申请理由 该证据能充分证明现场勘察的土坑照片系原告承包的 60 亩土地未建完的大棚地址。故申请法院调取。 申请人: 20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秀恒,男,1932 年 2 月 15 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 XX 市 XX 县区龙华路 46-15-4-301 室。 身份证号:230603193202150057 被告:XX 市 XX 县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职务:村委会主任 所在地:龙凤镇铁东村 被告:刘国金,男,52 岁,汉族,XX 市 XX 县区路桥公司工人,住 XX 市 XX 县区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0 万元。 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 年 4 月被告铁东村委员会与原告单位原市建一公司签订 60 亩土地建设 43 型高效节能温室的合同。合同期限为 30 年。合同生效后,原告单位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原告经营做为单位的蔬菜基地。60 亩土地先建 5 栋温室大棚,一栋猪舍,还剩下30 亩土地,仍由原告经管理、收益至合同期满。剩下 30 亩土地续建 6 栋大棚。 2000 年 4 月份被告铁东村委员会派D 80 推土机两台、翻斗车 4 台,将原告经营未建完的 6 栋大棚基础拦腰切断卖土,并把已建好的看护房全部拆掉。致使原告的 6 栋大棚的基础变成1.5 米深的沟,无法建设大棚,被告的行为无异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履行完合同的28 年可得利益。 起诉人: 20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