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1 XX 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民政局等四部门 XX 市城乡 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2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拟定的《XX 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 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9 月 24 日 XX 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2012 年 9 月)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称“新农合”)等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2〕7 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的日常服务—1— 工作。 各级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 (二)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兼顾边缘群体; (三)个人自付、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以下称“低保人员”); (二)本市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以下称“边缘困难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第五条医疗救助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适用于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 70岁以上老人。 (二)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救助。适用于所有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的病种相对应。 第六条医疗救助标准 (一)对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给予救助,年度日常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300 元。 (二)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