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XX 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XX 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调解原则]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申请条件]当事人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双方同意接受调解处理; (三)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第七条[调解范围]下列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一)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信访程序的; (四)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五)距离争议产生逾期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价格争议事项、诉求及理由; (三)价格争议事项涉及的票据、凭证、协议等; (四)价格争议调解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代理条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