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宣誓制度铸造神圣的宪法信仰 宪法宣誓制度建构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如果仪式不具有一定程度的神圣性,它就不可能存在。这种“信仰”活动促使人将对于法律的正当性预设逐步落实为法律生活的现实,逼使实然不断接近法律的应然理想状态。从而,法律由此获得,或者说,最终被赋予普遍有效性与“合法性”。[1]法信仰作为一种精神活动,只有承载于一定的实体才能取得普遍的意义。正如宗教信仰的对象是神灵而其载体却是宗教经典一样,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信仰只有以“法律”为载体才能具有普遍的意义。[2]作为法律体系金字塔顶端的宪法,其所承载的法治价值,所凝聚的社会共识,特殊的地位与效力位阶,需要在进行宪法宣誓的制度构建时更强调审慎性,以求更好的弘扬宪法精神。孙中山曾指出:“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下面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实践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 一、域外经验 多数国家将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因而一般都规定宣誓应在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如挪威宪法规定,国王执政时,应立即向挪威议会宣誓;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约旦国王即位时,必须在国民议会会议上,宣誓尊重和奉行宪法并忠于国家。也有的国家需要在法院或法官面前进行宣誓,如美国总统宣誓就职时,通常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总统就职大典的见证人。 参考其他国家的宣誓制度建设,各国宣誓制度都以效忠宪法为主要内容。宪法本身也会在很多国家领导人在就职仪式上出现,乌克兰的总统就职宣誓时需要手按宪法外,美洲国家如委内瑞拉等国家的总统也需要手拿宪法。还有部分国家领导人虽然不拿宪法,但会向宪法宣誓效忠,这些国家如阿富汗、埃及、巴拉圭总统就职宣誓时会表示遵守宪法等法律。 (一)美国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联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 美国总统就职时一般手按《圣经》,美国宪法第 2 条第 1款对誓词作出规定:“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二)俄罗斯 俄罗斯总统的就职宣誓词是由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四章做出规定:“我以俄罗斯联邦全权总统的名义宣誓,尊重和保护人类与公民的权力和自由,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