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XX 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出台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 60 元 ■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可达 90% ■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XX 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出台。2013 年,我市人均筹资标准为 340 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每人 280 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 60 元,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可达 90%,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费用怎么缴。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 60 元 按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左右筹资,2013 年,我市人均筹资标准为 340 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每人 280 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 60 元。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 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不低于 15 元的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费用怎样报。最高报销比例达 90% 参保居民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院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 元;一级民营医疗机构 300 元;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 元;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 700 元。 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一级民营医疗机构 80%;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 70%;三级医疗机构 60%。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 10%。 参保居民(7 至 65 周岁)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 10%。 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10%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