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立法选项机制的思考发展与协调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关于地方立法选项机制的思考一、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目的和意义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立法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立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性也在日益增强
编制立法规划能够预先把握一段时期内地方立法的总体需求,确定地方法制建设的重点和主要目标,整合立法需求,避免重复立法和分散立法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是为了在立法规划的基础上,选择当年立法需求最为突出,立法可行性最强的项目,并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审议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益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地方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社会大局相结合,同国家的立法进程相适应,同地方其他立法项目相协调,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编制计划(规划)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一)立法项目申报中存在的问题1
有些部门申报项目的指导思想不准确
项目申报应从地方法制建设的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普遍需要出发确定需要立法的事项
然而有些部门却将制定法规当做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法定化,有些部门将立项成功看作本部门的政绩和公关能力的体现
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重立项甚于重法规起草
因为法规一般由申报部门负责起草,只要立项成功,怎样起草就基本由政府部门自己决定,因此能否在人大计划(规划)中立项就比完成法规起草更为关键和重要
甚至有的部门在申报规划时据理力争,列入规划后就置之一旁,不闻不问;二是互相攀比
用政绩的眼光看待立项,自然产生攀比倾向
有的是部门之间互相攀比,其他部门有法规本部门也第1页共6页要有;有的是后任和前任之间的攀比,前任没有申报成功的项目后任一定要申报成功
申报项目中修改和废止项目较少
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申报部门比较重视制定新项目,修改和废止法规的意识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