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代会法定程序的几点思考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方式和会议质量,直接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直接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影响到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
目前,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中还有不少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有的看似合理的、通常的做法其实与立法原则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还需从法律、制度上予以明确或从工作上予以改进,从而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在民主政治的推进过程中加以落实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和预备会的主持问题《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常委会召集人代会会议,包括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等其他有关事项
既然法律已规定由常委会负责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又是以集体的方式行使权力,所以,凡由常委会提交人代会的有关文件草案都应当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由常委会主持预备会,常委会是集体行使权力,从理论上说,预备会就应当是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主持,但是,实践中和法律规定还不尽一致,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主持,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这仍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按照全国人大的解释,预备会议不是人大会议的开始,而是为人大会议做准备的会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一般是在正式会议上通过后才正式开会,而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却要放在预备会上通过,从程序上看总感觉有降格处置的意向
当然,从法律规定的严密性考虑这种处置方式还是妥当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