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 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4‟ 61 号) 各结算参与人: 为加强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确保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我们修订了《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1、删除原第三条第(三)项,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不再作为信用债券回购资格准入标准之一;2、修改原第三条第(四)项,对于主体评级为AA 的信用债券,要求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3、新增第四条第(一)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不含《 2014 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规定的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上市时及上市交易后的折扣系数取值,分别为0
94 和 0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不符合《指引》规定的回购资格准入标准的债券不得新增入库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不符合《指引》规定、已在质押库内的主体评级低于AA且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的债券,将分批逐步压缩清理
第一批拟压缩清理的债券(以- 2 - 债券清单为准,见附件2),自2014年 7月 24日起,折扣系数取值将由现行的0
85下调至0
68( 7月 24日按本通知公布的折扣系数取值标准计算并公布折算率,7月 28日适用)
后续压缩清理实施方案将另行通知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发布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24号)以及《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取值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48号)同时废止
五、请各结算参与人及时做好相关调整,确保新老《指引》实施的顺利过渡
同时,应就《指引》修订内容变化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