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
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
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知晓
是否属于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
在这些状况下,并没有第三者在场,故难以认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人的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
也不能确定被告的侮辱行为是否使公众对受害人的名誉评价降低
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
当事人是否负恢复名誉的责任
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其行为性质又是什么
这些都是当前处理名誉侵权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对名誉权的客体的认定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
那么,什么是名誉
“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
”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
而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什么是名誉感呢
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
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
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
”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