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庆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五篇 XX 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2 号 《XX 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 2014 年 6 月 26日市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8月 10 日起施行。 市长:王予波 2014 年 7 月 8 日 (公开刊登) XX 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