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
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 1000 万元(含)以上
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 5000 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
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