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附件 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 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 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 1 —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 2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 3 —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随附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厂区平面图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 4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5 —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 一、热处理设施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