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 前言 缔约各国 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 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 承认,在这一方面,制定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 认为,为达到以上目的最好是缔结一个公约。 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护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国保证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该附件应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 一、“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 (一)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 (二)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 (三)为了 系 固 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 配 件; (四 )四 个外底 角 所 围 闭 的面积 应为下列 二者之 一: 1. 至 少 为14 平 方米 (15 0 平 方英 尺 ),或 2.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7平方米(75平方英尺): “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二、“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三、“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 四、“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五、“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约条款范围内是安全的。 六、“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而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内进行时,本公约也应适用。 七、“货物”是指物品、器皿、商品和用集装箱装运的各种物件。 八、“新集装箱”是指在本公约生效时或生效后开始制造的集装箱。 九、“现有集装箱”是指不属于新集装箱的集装箱。 十、“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委托人,如双 方有协 议 ,该 承租人或受 托人将 承担 对 集装箱的维 修 和检 验的责 任 。 十一、“集装箱的定型设计”是指经 主管机关批准的定型设计。 十二、“定型系列 集装箱”是指按 照 批准的定型设计制造的任 何 集装箱。 十三、“样 箱”是指按 定型设计系列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