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 60 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 55 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 1
第三条 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 发票 或调 拨 单; 允 许 租 赁 的勘查设备、仪器,应 出具租 赁 合同等证明材 料
(二)替 代 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 出具相 应 的说 明书等证明材 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 2
第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 主要包括管理机 构 、管理制度、质量体系 认证和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