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级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村级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村级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县农村使用村集体资金或通过筹资、扶贫、接受捐助等兴建的办公楼、敬老院、桥梁、道路、学校、水利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都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
二、农村兴办建设工程项目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尊重村民群众的意愿
不得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搞强行筹资收费,增加村民负担,不得上马绝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工程项目
三、村级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先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确立、投资概算、资金落实等方案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共同研究提出;村两委研究通过的工程建设方案应于3天内在村务公开栏或公开场所公开,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征求村民代表和村民的意见,同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公开期满后,村两委在征求乡镇意见和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将工程建设方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召开村民会议确有困难的,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申领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应办理工程预算
五、村级建设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县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不满30万元的,一般第1页共3页由各村所在乡镇组织招投标
个别事关救灾、抢险等特殊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乡镇和村两委不得以肢解工程或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