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级人防工作的建议关于加强我县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努力开创我县人民防空事业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性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全局。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防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同步发展。二、切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必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此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更不能以费代建。三、严格对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理顺项目报建联审程序。人防、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把好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关。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立项时应将其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并纳入项目建设投资范围。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济南军区、XX省人民政府、XX省人民政府》(〔2006〕3号)文件第四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图纸专项审查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第1页共2页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