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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_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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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人资【2012】 第号 1 目的 规范公司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人资部 负责归口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核实职工身份,协调各单位开展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3.2 各单位 根据公司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组织本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公示。 3.3 各单位工会 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监督。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4.1.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1.2 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1.3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应提供资料: 4.1.3.1 工伤认定决定 4.1.3.2 申请人身份证明 4.1.3.3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门诊、住院病历 4.1.3.4 其他和鉴定有关的资料 4.1.4 单位有权要求陪同被鉴定人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规定的栏目明确填写是否要求陪同鉴定的意见。用人单位要求陪同鉴定的,应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 4.1.5 被鉴定人拒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陪同鉴定的,不予承认医疗技术鉴定意见。 4.2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4.2.1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2.2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申请人,应在做出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提供相应资料。 4.2.3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2.4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办法 4.1、4.2 规定的程序进行。 4.2.5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不需提交工伤认定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被鉴定人和因工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4.2.6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未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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