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二)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内控工作报告; (四)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聘任公司本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第二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二次例会前召开。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