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完善本局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建设,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应当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第三条 严格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工作要求,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要相互监督和制约,采购需求编制与内部审核审批分开,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分开,合同签订与验收分开,验收与保管分开
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四条 进行政府采购事项,要设立采购小组,人数三到五人,组长为采购需求部门分管领导,组员包括采购需求部门组长、采购需求部门人员
第五条 进行政府采购事项,要设立验收小组,人数三到五人,组长为采购需求部门分管领导,组员包括采购需求部门人员、综合事务组人员、局纪检干部
第六条 采购小组进行单位政府采购事项时,要采取集体讨论决策、集体研究的方式,发挥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作用
决策过程要做好台账记录,并遵守相关采购规定条例,工作分工安排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
第七条 综合事务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的复核审批及登记
第三章 采购需求第八条 采购小组对采购标的要进行市场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九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四章 采购范围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