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案号
(2015)宜高民初字第 xxx 号
申请人(原告):xxx,男,苗族,1976 年 6 月 20 日出生,住 XX 县区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 1xxxxxxxx
被申请人:XX 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 XX 县区文江镇芙蓉村
负责人:xx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 XX 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 xxxxxxxxx 被告
XX 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 XX 县区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xxx,住 XX 县区文江镇白庙街道 19,联系电话 xxxxxxxx 申请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 xxx 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 XX 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付原告 xxx 工资 20000
事实和理由 XX 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 3 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 1 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 2 万元工资,申请人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向 XX 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 县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 1575 号
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XX 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 XX 县区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XX 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 XX 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企业产权所有人
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 XX 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
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
20004 年,芙蓉村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