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浸 出 制 油 工 厂 防 火 安 全 规 范 SBJ 04-91 主 编 单 位: 商业部办工业管理公司 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 施 日 期: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1992 北 京 目 录 总则 厂房 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 电气设施 防雷 生产安全管理 安全操作 溶剂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 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 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 1.0.4 条 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 1.0.5 条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厂 房 第 2.0.1 条 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2.0.1 的规定. 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 表 2.0.1 生 产 建 筑 名 称 使 用 或 生 产 的 物 资 火 灾 危 险 类 别 最 低 耐 火 等 级 浸 出 车 间 独 立 溶 剂 库 溶剂(闪点4t/h 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 丁 二级 蒸发量 ≤ 4t/h 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 丁 三级 第2.0.2 条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2.0.2 防 火间 距 耐火 (m) 等级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浸出车间 一,二级 12 14 16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第2.0.3 条 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 12m 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1.5m 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高 1500m2.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