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xt男人偷腥时的智商仅次于爱因斯坦。美丽让男人停下,智慧让男人留下。任何东西都不能以健康做交换。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联合国 导言 1979年 12月 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联合国 大会通过。1981年 9月 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这项公约之后,它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开始生效。到 1989 年公约诞生十周年之后,已有将近 100 个国家同意受其条款的约束。 这项公约是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三十多年努力的结晶。该委员会 1946年设立,负责监测妇女的境况并推动她们的权利。委员会的工作协助使所有方面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公诸天下。为提高妇女地位而作的 这些努力已促成了一些宣言及公约的诞生。其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最重要及最全面的一项文件。 在各项国际人权条约之中,这一《公约》为使占人类半数的妇女成为人权问题核心的一部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公约》的精神扎根于联合国的各项目标:重申对各项基本人权、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及对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本项文件解释了平等的涵义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一平等。这样,《公约》不仅确立了一项国际妇女权利宪章,而且还提出了缔约各国保障享受此种权利的行动议程。《公约》序言明确承认“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并强调指出此种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按第一条的规定,歧视即“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而这一切均发生在“政 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其他方面”。《公约》积极肯定了平等的 原则,它要求缔约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的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第三条)其后的十四条确立了实现平等的步骤。《公约》所循的途径涉及到妇女境况的三个方面。对妇女的民权及法律地位作了详细的讨论。此外,不同于其他人权条约的是,《公约》涉及到人的繁衍问题及文化因素对两性关系的影响。 妇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最广泛的注意。对政治参与各项基本权利的关注自《妇女政治权利公约》于1952年通过以来一直未曾减少。因此,本文件第七条重申了上述公约的规定,即妇女有选举权、担任公职权及执行公务权。这包括,妇女有平等的权利在国际上代表自己的国家 (第八条)。1957 年通过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的内容编入了第九条。 该条规定: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妇女均可保有国籍。所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