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找文章到更多原创-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委会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社区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第四条听证内容
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②居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居民代表10 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
居民代表、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在社区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
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 提出建议方案
讨论通过后, 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
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居民公布,居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
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居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未获通过的,由居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居民代表会议第八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委会“三套班子”成员、居民小组长及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居民代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职权
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第九条社区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社区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社区划分为35 个居民小组,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居民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