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村民议事会规则 都组发〔2009〕31 号 中共 XX 县区委组织部 XX 县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XX 县区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XX 县区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 县区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中共 XX 县区委组织部 XX 县区民政局 2009 年 3 月 9 日 主题词:基层组织建设 村民议事会△ 议事规则 通知 中共 XX 县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 年 3 月 9 日印 (共印 600 份) 2 附件: XX 县区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城乡统筹和灾后重建大局,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强化权力监督约束,加快推进广大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 XX 县区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坚持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保障村民自治;坚持依法依章办事,遵守法律和村规民约;坚持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议题
(二)参与议事会议题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列席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
(四)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五)对议事会讨论议题进行表决
(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走访、联系村民,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群众意见, 3 每月走访群众不少于 10 户
(二)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加强学习,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议事监督能力
(四)自觉参加村民议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