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保证行的申请和延期 一、业务概述 担保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未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下,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要求海关先放行进出口货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保证金是指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函是指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X 经海关批准,可接受担保的范围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3)在报关时因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5)因进出口货物归类、价格待确定的; (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注意:以下情况不接受担保 (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 (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动、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X 担保期限: (1)暂时进口货物担保的期限:6 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2)审价、归类待定货物保证金的期限:需向总署请示的为 3 个月,一般情况为 1 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3)后补减免税证明或有关批件货物保证金的期限:1 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4)保证函的担保期限。20 天,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二、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三、办事准备 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担保人应为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2、需交验以下材料: (1)加盖印章的《缴纳保证金申请书》; (2)加盖印章的《保证函》 (3)报关员证; (4)代理报关委托书; (5)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6)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等随附单据; (7)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