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一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徐绍洋,男 20xx 年 10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 XX市凤阳东路 383 号 28 栋 1 单元 9 号。 法定代理人。徐如平(系徐绍洋父亲),男,20xx 年 11 月13 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新华(系徐绍洋母亲),女,20xx 年 5 月13 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 3002 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 XX 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 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 XX 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XX 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 XX 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 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XX 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XX 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 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 XX 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XX 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XX 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