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一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徐绍洋,男 20xx 年 10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 XX市凤阳东路 383 号 28 栋 1 单元 9 号
徐如平(系徐绍洋父亲),男,20xx 年 11 月13 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李新华(系徐绍洋母亲),女,20xx 年 5 月13 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 3002 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 XX 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 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对 XX 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
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XX 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 XX 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
“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
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
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 20%-30%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XX 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XX 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