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我国刑事诉讼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1.刑讯逼供问题 2.超期羁押问题 3.律师辩护难问题 4.其他问题 (二)间接原因:上一次修改刑事诉讼留下了不少问题,必须进行改革与完善 (三)重要原因:是签署和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的需要 (四)根本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太差 其一是条文绝对数量太少。 其二,与刑法的条文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的数量也过少。 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 (一)证据立法(2001年——2002年) 2 1.第一次研讨:2001年11月30日 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一般规定(主要是基本原则) 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③ 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出庭) ④ 证据展示 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⑥ 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 ⑦ 司法鉴定 ⑧ 简易程序 2.第二次研讨:2002年6月25日 主要内容与第一次差不多,主要去掉了以上第①点和第⑥点。 (二)律师法修改(2003年——2007年) 1.对侦查程序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1)《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 (2)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3)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4)第37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羁押程序的特别规定) (5)第38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