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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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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 年11 月1 日 1980 年5 月25 日 (1974年11月1日订于伦敦)本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1975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0年1月7日交存批准书,同年5月25日对我生效。 目 录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定义等 第二节 检验与证书 第三节 事故 第二章甲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分舱与稳性 第三节 机电设备 第二章乙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 第三节 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 第四节 货船的消防措施 第五节 油船的消防措施 第六节 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 第三章 救生设备等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限客船适用 第三节 仅适用于货船 第四章 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 第一节 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二节 值班 第三节 技术要求 第四节 无线电日志 第五章 航行安全 第六章 谷物装运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 第三节 谷物装置及其固定 第七章 危险货物装运 第八章 核能船舶 附录 证书格式 各缔约国政府, 2 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 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 适 用 范 围 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 法律、规则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 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 其官 员 参 考; 二、就本公约范围内 各种 事项所 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 三、根 据 本公约规定所 颁发证书的足 够 数 量 的样 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 员 参 考。 第四 条 不 可抗 力 情况 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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