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监测规范Regulation for 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SL219-981 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赋予各级水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职责,为保证水利部门水环境监测成果的代表性、可靠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编制的原则是:在全面总结水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水利部门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要求,既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又切实可行。水环境监测应积极采用经过验证的新技术与新方法。1.0.3本规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入河(废)污水的监测与调查,以及水体中沉降物和水生生物监测与调查;不适用于海洋水体。1.0.4在水环境监测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2监测站 网2.1 一 船 规定2.1.1水质站是进行水环境监测采样和现场测定,定期收集和提供水质、水量等水环境资料的基本单元,可由一个或多个采样断面或采样点组成。按目的与作用水质站分为基本站和专用站。1基本站是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提供水质、水量基本资料,并与水文站、雨量站、地下水水位观测井等统一规划设置的站。基本站应保持相对稳定,其监测项目与频次应满足水环境质量评价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基本要求。2专用站是为某种特定目的提供服务而设置的站,其采样断面(点)布设、监测项目与频次等视设站目的而定。2.1.2按水体类型水质站可分为地表水水质站、地下水水质站与大气降水水质站等。2.1.3设置水质站前,应调查并收集本地区有关基本资料,如水质、水量、地质、地理、工业、城市规划布局,主要污染源与入河排污口以及水利工程和水产等,用作设置具代表性水质站的依据。2.2 水质站布设原则2.2.1地表水水质站可分为河流水质站和湖泊(水库)水质站,河流水质站又可分为源头背景水质站、干流水质站和支流水质站。1源头背景水质站应设置在各水系上游,接近源头且未受人为活动影响的河段。2干、支流水质站应设置在下列水域、区域:1)干流控制河段,包括主要一二级支流汇人处、重要水源地和主要退水区。2)大中城市河段或主要城市河段和工矿企业集中区。3)已建或将兴建大型水利设施河段,大型灌区或引水工程渠首处。4)人海河口水域。5)不同水文地质或植被区、土壤盐碱化区、地方病发病区、地球化学异常区、总矿化度或总硬度变化率超过 50%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