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1 / 7 正文:平安康泰终身保险 ( 利差返还型 ) 条款平安康泰终身保险 ( 利差返还型 ) 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地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地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地 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地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地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 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地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地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地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地,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地机动交通工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