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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条款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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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条款( 平保寿发〔 2003〕105 号, 2003 年 6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 “所交保险费 ”指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第三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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