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农 卫 发 〔 2011〕 61 号 各 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厅局、发 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 业(农 牧、农 林)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 生院管理,完善和发 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 生服务,现将《乡镇卫 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部 国家发 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 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贯 彻 落 实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精 神 , 坚 持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公 益 性 质 , 明 确 乡 镇 卫 生 院 功 能 和 服 务 范 围 ,规 范 乡 镇 卫 生 院 管 理 , 更 好 地 为 农 村 居 民 健 康 服 务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 医 疗机构管 理 条例》 、《 护士条例》 等有关法 律法 规 和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于深 化 医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见》 (中 发〔2009〕6 号)、《 国 务 院办公 厅关于建立健 全基层医 疗卫 生 机构补偿机制 的 意见》(国 办发〔2010〕62 号)等有关文件, 制 定本办法 。 第 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在乡 镇 设置、经县级人 民 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 取得《 医 疗机构执 业 许可证》 的卫 生 院 。 第 三条 乡 镇 卫 生 院 是农 村 三级医 疗卫 生 服 务 体 系的 枢纽, 是公 益 性 、综合性 的 基层医 疗卫 生 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 办好 一所卫 生 院 。 第 四条 卫 生 部负责全国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监督管 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 民 政府卫 生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 卫 生 院 的 监督管 理 工作。 第 二章 设置规划 第 五条 县级人 民 政府卫 生 行政部门根 据 本行政区域卫生 发展规 划、医 疗机构设置规 划和 乡 镇 建设发展总体 规 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 村 居 民 的 卫 生 服 务 需求、地 理 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 编制 乡 镇 卫 生 院 设置规 划, 经上一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