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H.GL-4.2.19-2008 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调查分析与报告的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落实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分场控制轻伤和障碍,公司控制事故和重伤的要求,总结经验教训,开展反异常反障碍反事故斗争,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调查分析和统计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河南省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二类障碍考核统计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事件: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没有定性前的统称。 4 职责 4.1 公司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4.2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事故障碍防范措施的审核批准。 4.3 生技处负责事故障碍技术分析工作。 4.4 安监处负责组织或参加公司事故障碍的调查分析工作,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在事件调查过程中,安监人员有以下职权: 4.4.1 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件发生时的录音、有关打印材料等资料。 4.4.2 有权向事件单位、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了解事件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 5 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5.1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地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止对策。 5.2 事故障碍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障碍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与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5.3 事故、一类障碍调查分析与统计报告 5.3.1 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负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安监处及时汇报的责任;当班值长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和安监处、生技处等部门汇报,并做记录;当班值长负向有关领导、公司安监科汇报的直接责任。 5.3.2 事件发生后,要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件现场以及原始记录资料,不得任意更改。有关重要的警示信号恢复,必须经值长确认并下令,方可恢复。 5.3.4 事件发生后,由安监人员组织进行第一手材料调查、记录、收集,并根据情况对事件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象、绘制简图。任何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安监人员获取事故一手资料;对事件的调查工作,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推委。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重要责任,专业主管负直接责任。 5.3.5 电气、热工人员必须在第一...